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燃气工程施工、设施检修等情况,确需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提前四十八小时予以公告;因不可抗力或者燃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确需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告知燃气用户,并按照规定向燃气主管部门报告;恢复供气应当事先通知燃气用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