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行业服务规范,制定并提供燃气用户安全用气手册,宣传燃气安全使用、燃气设施保养和事故紧急处置等常识;公布服务电话及事故抢修电话,并按照要求建立值班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和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进行宣传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和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进行宣传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