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 燃气燃烧器具销售单位和个人应当告知燃气用户燃气燃烧器具的气源适配范围,并按照规定或者承诺向消费者提供“包修、包换、包退”服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安装燃气燃烧器具,不得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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