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燃气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制定燃气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机构的组成单位和有关职责、资金装备和人员的保障措施以及应急行动方案。
燃气主管部门以及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加强对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予以处置。
燃气主管部门以及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加强对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予以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