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完整的工程项目技术档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