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 管道燃气经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从事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企业,应当事先向市、县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市、县人民政府授予的特许经营权,与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燃气主管部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领取管道燃气经营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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