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申请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及责任承担能力;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五)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六)承诺接受特许经营协议的有关强制性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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