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终止经营或者因违法经营行为被依法取消特许经营权的,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实施临时接管,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燃气供应和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