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的情况向燃气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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