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燃气工程建设单位未将竣工验收情况报备案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