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章 用气管理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章 用气管理 第四十一条 管道燃气的用气量应当以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燃气计量表的记录为准。燃气用户对管道燃气计量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经检定的管道燃气计量表,其误差在法定范围内的,检定费用由燃气用户承担;其误差超过法定范围的,检定费用由管道燃气企业支付,并由管道燃气企业更换合格的燃气计量表,退还多收取的燃气费。
燃气用户对检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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