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章 用气管理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章 用气管理 第三十九条 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维护、更新;燃气计量表后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由燃气用户负责维护、更新。
非居民燃气用户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燃气用户需要改装、拆除由其承担管理、维护责任的管道燃气设施的,应当经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同意,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组织施工。
非居民燃气用户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燃气用户需要改装、拆除由其承担管理、维护责任的管道燃气设施的,应当经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同意,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组织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