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章 用气管理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章 用气管理 第三十七条 燃气用户应当按照燃气燃烧器具及输气软管等配件的设计使用年限及时更新。推广使用燃气用波纹软管等防损、抗老化输气软管,提倡使用燃气泄漏报警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