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有关情况。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查询要求后三日内书面告知地下燃气设施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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