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协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
由于施工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协助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进行抢修,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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