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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