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工程、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二)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三)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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