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燃气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权限和程序授予管道燃气经营许可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依法查处的;
(三)接到重大燃气事故报告后,未按照预案采取应急措施的;
(四)未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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