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燃气用户有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居民燃气用户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非居民燃气用户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