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立燃气质量检测制度,或者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立实施安全管理责任制、制定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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