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向燃气用户提供安全用气手册或者建立值班制度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