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公民有享受良好公共环境卫生、免于健康危害的权利,有参加爱国卫生工作、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义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