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
第二章 爱国卫生组织与职责

第八条

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 第二章 爱国卫生组织与职责 第八条 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设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县级以上爱卫会由宣传、农业和农村工作、发展和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等成员单位组成。
爱卫会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实施爱国卫生工作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爱国卫生工作规划、计划和标准规范;
(三)组织动员、协调和指导爱国卫生工作;
(四)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
(五)开展和组织爱国卫生工作交流合作和科学研究;
(六)开展与爱国卫生有关的其他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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