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逐级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和爱国卫生工作队伍建设,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管理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