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为改善卫生环境和公民生活质量,预防和减少疾病,提高公民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而开展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包括农村改水改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健康促进与教育、环境卫生治理、卫生创建等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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