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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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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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