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全民参与、属地管理、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