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全民参与、属地管理、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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