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 第三章 环境卫生治理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 第三章 环境卫生治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背街小巷、建筑工地、闲置空地、废品收购贮存点、公路铁路沿线、旅游景区(点)等地段或者区域的环境卫生治理,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有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