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
第三章 环境卫生治理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 第三章 环境卫生治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对流动人口聚居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完善环境卫生和相关生活设施,做好环境卫生保洁工作,改善流动人口聚居区的环境卫生。
房屋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约定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督促承租人遵守卫生管理制度,保持出租房周围环境卫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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