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 第三章 环境卫生治理 第十六条 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 第三章 环境卫生治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和实施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治理,健全水质卫生监管体系,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向农村延伸、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等措施,保障城乡饮用水安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