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
第三章 环境卫生治理

第十五条

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 第三章 环境卫生治理 第十五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专项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爱国卫生工作需求,统筹安排农村改水改厕、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道路建设、绿化、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等项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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