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 第二章 爱国卫生组织与职责 第十三条 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 第二章 爱国卫生组织与职责 第十三条 发生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自然灾害时,爱卫会应当加强协调,动员公众参与爱国卫生工作,落实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具体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