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 第三章 环境卫生治理 第十四条 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 第三章 环境卫生治理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统筹的要求,加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管理制度,提高城乡环境卫生整体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