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 第二章 爱国卫生组织与职责 第十二条 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 第二章 爱国卫生组织与职责 第十二条 爱卫会应当建立委员会会议、工作报告、重大事项协调、督查考核和社会监督等制度,健全爱国卫生工作机制,组织协调社会各方共同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