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
第二章 爱国卫生组织与职责

第十二条

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 第二章 爱国卫生组织与职责 第十二条 爱卫会应当建立委员会会议、工作报告、重大事项协调、督查考核和社会监督等制度,健全爱国卫生工作机制,组织协调社会各方共同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