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

第四条

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综合协调和发展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网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信管理、海关、税务、金融监督管理、外汇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电子商务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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