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 第六条 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创新电子商务人才培养机制,深化电子商务产业链、创新链与教育链、人才链有机衔接,推动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和电子商务经营者合作,加强电子商务领域急需人才培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