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
第八条
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 第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
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信息,并确保所提交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交变更后的信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核验,完成更新公示。
本条所称身份,依法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是指经营者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依法无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是指经营者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信息。
本条所称地址,依法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是指经营者营业执照记载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以网络经营场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以及依法无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是指经营者的经常居所。
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信息,并确保所提交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交变更后的信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核验,完成更新公示。
本条所称身份,依法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是指经营者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依法无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是指经营者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信息。
本条所称地址,依法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是指经营者营业执照记载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以网络经营场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以及依法无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是指经营者的经常居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