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

第九条

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 第九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提交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信息至少每六个月进行一次核验更新;核验或者日常管理中发现平台内经营者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一)提供的信息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应当通知平台内经营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暂停交易和服务至改正之日;
(二)行政许可有效期已届满的,应当屏蔽、断开链接或者暂停交易和服务,并通知平台内经营者限期提供新的行政许可信息;逾期未提供的,删除链接或者终止交易和服务;
(三)可能伪造、变造、冒用他人身份证明或者相关证照的,应当暂停交易和服务,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根据有关主管部门的调查处理结果相应采取恢复或者终止交易和服务的措施。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前款第二项规定要求平台内经营者提供新的行政许可信息的期限,不得少于相关行政许可的法定办理期限。
有关主管部门发现平台内经营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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