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
第十一条
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 第十一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托省公共数据平台建立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系统。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分别于每年一月和七月通过系统报送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
前款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应当通过省公共数据平台与税务部门共享。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再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
本条所称身份信息的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有效防范风险需要,依法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供特定时段、特定品类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销售额等数据信息以及网约配送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相关数据信息。
前款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应当通过省公共数据平台与税务部门共享。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再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
本条所称身份信息的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有效防范风险需要,依法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供特定时段、特定品类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销售额等数据信息以及网约配送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相关数据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