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 第二章 电网设施建设 第九条 浙江省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 第二章 电网设施建设 第九条 电网设施建设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对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需要确定的电力线路保护区予以公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3-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