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
第二章 电网设施建设

第七条

浙江省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 第二章 电网设施建设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电网设施空间布局专项规划,安排和预留相应的电网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水底(含海底,下同)电缆通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电网设施空间布局专项规划,对电网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水底电缆通道进行规划控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3-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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