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
第二章 电网设施建设

第八条

浙江省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 第二章 电网设施建设 第八条 电网设施建设项目涉及土地(含林地,下同)、房屋征收的,依照土地、房屋征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给予征收补偿。
对不需要办理土地征收手续的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拉线基础用地,电网设施建设单位应当给予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等权利人相应补偿;补偿时,应当告知权利人有遵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义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3-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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