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矿产资源开采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矿产资源开采 第二十三条 露天开采石矿、石灰石矿等矿产资源,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和采矿设计建立开采台阶,采剥作业必须遵守由上而下、分水平台阶开采的原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