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矿产资源开采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矿产资源开采 第二十三条 露天开采石矿、石灰石矿等矿产资源,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和采矿设计建立开采台阶,采剥作业必须遵守由上而下、分水平台阶开采的原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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