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矿产资源开采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矿产资源开采 第二十五条 采矿权人应当持采矿许可证向有关部门办理矿山用地、爆破物品准购等相关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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