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矿产资源开采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矿产资源开采 第二十五条 采矿权人应当持采矿许可证向有关部门办理矿山用地、爆破物品准购等相关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