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矿产资源开采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矿产资源开采 第二十六条 开采中型以上矿床的,应当自领取采矿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进行建设或者生产;开采小型矿床和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的,应当自领取采矿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建设或者生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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