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矿产资源开采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矿产资源开采 第二十八条 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应当按照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测绘并报送井上、井下采矿工程对照图或者露天开采现状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