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矿产资源开采

第三十条

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矿产资源开采 第三十条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权人需要变更采矿许可证核定事项的,应当向原登记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