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向重点矿山企业派遣矿产督察员或者向矿业开发集中的地区派遣巡回矿产督察员,对矿山企业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治理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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