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工商、地矿、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矿产品运销环节的监督管理。
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采矿权人不得向非指定单位销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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