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保护地质环境,对可能诱发或者造成地质灾害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采取预防或者治理措施,防止地质环境恶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